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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行规行约

时间:2010-07-05作者:admin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山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自律和自我完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设和谐行业,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电力设施承装修试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  行规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1

第四条  提倡公平竞争,反对行业垄断,反对地区封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不超越资质级别范围承揽工程项目,承接的工程项目不转包。

第六条  不外借资质证书,让无证的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竞争。

第七条  不采购、不使用无牌无证不符合技术标准、质量低下的伪劣设备、材料。

第三章  行约

第八条  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精心组织施工,为业主提供满意的优质工程。

第九条  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做有损同行企业声誉的事情。

第十条  提倡文明施工,搞好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杜绝因工程施工造成社会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  严格工程施工管理程序,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十二条  虚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业主和监理的监督与检查,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施工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间发生纠纷,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协会进行内部调解。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山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媒体曝光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许可资质等级、吊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行规行约经济南电监办和山东省民政厅认可并备案,由山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行规行约由山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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