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工程企业协会理事单位产生办法(草案)
时间:2013-03-30作者:admin 浏览量:0次
山东省电力工程企业协会
理事单位产生办法(草案)
第一条 总则
根据《山东省电力工程企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二十条的规定,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为产生山东省电力工程企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单位基本条件
1.会员单位;
2.自愿提出成为理事单位的申请;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4.遵守协会章程、决议,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5.积极参加协会会议及相关活动,热心支持协会各项工作;
6.在电力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实力。
第三条 理事单位数量
根据民政厅相关规定,理事单位的总数一般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1/3。
第四条 理事单位产生程序
1.企业提交《理事单位申请表》;
2.协会汇总申请资料,初步审核后,拟定理事单位提名名单;
3.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缴纳理事单位年度会费10000元/年;
5.于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并颁发理事单位证书及标牌,有效期五年。
第五条 理事单位的职权
理事单位有参加理事会决定协会相关事项的职权。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