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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座谈会

时间:2011-02-28作者:admin 浏览量:0

2月23日,山东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座谈会,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连承敏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全省电力生产供应稳定有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在座谈会上发言,集团公司党委书记于良民出席会议并代表集团公司发言。

王军民指出,《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对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将起到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各司其职,配合联动,形成合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法推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一要提高电力行政执法水平。建设一支恪尽职守、精通业务、服务良好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并在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完善配套政策,规范执法程序,把我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全面纳入依法管理轨道。二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省各级经信部门要承担起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国土资源、林业、园林部门要加强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协调处理绿化建设与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矛盾。公安部门要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案件。三要强化服务意识,保障电力需求。各级供电企业要切实履行电力供应保障义务,依法经营管理,为社会提供稳定的电力和优质的服务。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王军民强调,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单位职责、义务和工作实际,广泛深入、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重点抓好电力设施周边地区《条例》知识普及,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依法护线的活动中来。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和相关知识培训,有效提高执法水平。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要增强电力设施保护主体的责任意识,主动开展电力设施维护和隐患排查预防处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连承敏指出,《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供应保障的新形势,按照电力体制及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主体、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具可操作性,并增加了电能保护的内容,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促进我省电力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贯彻《条例》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开展。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于良民在发言中说,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和关心电力事业发展,将《条例》制订工作纳入地方立法计划。省人大、省法制办、省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同志多次到省外和基层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为《条例》的出台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汗水。此次出台的《条例》,立法理念更科学,执法主体更明确,保护范围更广泛,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对于预防和打击电力违法行为,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于良民表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将通过加强内部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全方位做好《条例》的学习宣贯,增强全社会依法供用电意识。同时,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强化公司内部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严格规范供电服务行为,持续提升供电服务品质。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于2010年11月25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原则,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和保护措施,以及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禁止行为;明确了电力供应与使用应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原则,供电企业有保证电能质量、方便用户、连续供电等义务;同时,规定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职权、投诉举报制度、公安机关职责等,以及不同主体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条例》的出台,为预防和打击窃电犯罪、保障电网安全和正常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设施产权人和客户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华能、华电、国电、大唐发电集团山东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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