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济南电监办《关于认真做好电工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电装协[2010]1号
关于转发济南电监办《关于认真做好电工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
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7条和国家电监会15号令《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续期工作中发现,有些企业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现已到期,但还未按照相关规定续期注册,甚至部分企业还不知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这项管理规定。按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期注册继续作业的,属于违规行为,一经电监部门查处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吊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为认真做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续期注册工作,保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依法经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现将济南电监办《关于认真做好电工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
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济南电监办《关于认真做好电工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