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济南电监办文件
鲁电监资质〔2007〕8号
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我办制定的《山东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山东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应当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中注明的业务类别和等级、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第三条 济南电监办(以下称许可机关)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监管主要采取企业自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核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等措施。
第四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应对资产、设施、设备、人员、安全生产和业务经营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自查报告书面报送许可机关。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情况:注册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等。
(二)设施情况:经营场所、试验场所、专业实验室设置情况等。
(三)设备情况:工器具配备清单、租赁设备清单等。
(四)人员情况:技术负责人、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安全人员、注册建造师、持证电工、安装工长、预算员、质检员、合同员等。
(五)业务经营情况:上年度分电压等级、分类别工程业绩完成情况、上年度财务快报等。
(六)安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安全工器具配备、安全规章制度等。
(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副本。
(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自查申报表(附表1)。
第五条 许可机关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的基础上,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设备、人员变化情况和上年度工程业绩等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许可机关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组织开展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等专项检查。
第七条 许可机关可随时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投诉依法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许可机关:
(一)企业的资产、专业人员、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等级标准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报告。
(二)企业发生解散、歇业等情况,应当在企业形成决议后10日内报告许可机关。企业破产的,应当在法院宣告破产后10日内由管理人报告许可机关。
(三)企业在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许可机关。
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影响企业持续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许可机关(报送格式见附表2)。
第九条 许可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或者采集影像资料,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监督检查情况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合格的在企业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审核合格意见。
不合格的由许可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负责建立取得许可证企业的管理档案,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所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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