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年度自查工作的函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华北监管局济南监管办公室
鲁电监资质函〔2009〕6号
关于协助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年度自查工作的函
山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
根据《山东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办法》(鲁电监资质〔2007〕8号)的规定,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应对资产、设施、设备、人员、安全生产和业务经营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自查报告书面报送许可机关。
为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服务职能,确保有关企业按期、高质量地完成自查工作,经研究,现将自查阶段的组织服务工作委托协会承担。请你会通知并指导有关企业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自查,将自查材料按期报送我办。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措施限期进行整改。自查结束后,我办将组织开展现场抽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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