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重要管理办法 能源领域被纳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
4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可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
会议指出,开展上述领域特许经营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可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渠道将进一步拓宽。上述办法指出,特许经营项目可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从市政扩展到多个领域
国家层面的管理办法终于出台。特许经营在各地有诸多实践,但在《办法》出台之前,有关特许经营最高级别的规范,仍然是2004年由住建部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各地实践多以此为依据,特许经营需经招投标程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好产品和服务标准等。
但2004年版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只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这次通过的《办法》将范围扩大到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多个领域。
《办法》还指出,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
融资渠道多元化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特许经营,能加大相关领域公共产品的提供,满足社会需求缺口;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也能起到“稳增长”的作用。
用一张图解释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