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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4年新能源公交车每辆最高补贴40万

时间:2014-03-04作者:admin 浏览量:0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2014年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补贴工作于近日正式启动。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企业和单位,将获得每辆3万-4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对于淄博、潍坊、临沂和聊城这四个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购置新能源公交汽车的企业和单位,在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还可再获得5万元/辆的省财政补贴。 

根据新修订的《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省财政对各设区市(不包括青岛市)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的公共交通企业和单位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办法》规定,对购置10米以上纯电动城市公交车的企业和单位,省级财政将按40万元/辆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购置8米(含)-10米(含)纯电动城市公交车的企业和单位,按35万元/辆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购置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城市公交车的企业和单位,按25万元/辆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购置20万元及以上天然气公交车的企业和单位,按3万元/辆的标准给予补贴。 

本次纳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汽车主要指纯电动城市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城市公交车和天然气城市公交车(包括LNG汽车和CNG汽车)。由于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补贴政策未包括天然气城市公交车,淄博、潍坊、临沂和聊城4市企业和单位购置天然气城市公交车仍可按《办法》享受省财政补贴。 

享受补贴政策的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车型必须已经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附: 

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化,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鲁政发〔2009〕130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汽车推广工作。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汽车主要指纯电动城市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城市公交车和天然气城市公交车(包括LNG汽车和CNG汽车)。 

第三条资金分配坚持单位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先买先补、不买不补,并依法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省对各设区市(不包括青岛市)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的公共交通企业和单位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对已享受国家购车补贴的车辆,不再享受省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 

(一)购置10米以上纯电动城市公交汽车,省财政按40万元/辆给予补贴;购置8米(含)至10米(含)纯电动公交汽车,省财政按35万元/辆给予补贴。 

(二)购置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城市公交汽车,省财政按25万元/辆给予补贴。 

(三)购置单价20万元及以上天然气城市公交汽车,省财政按3万元/辆给予补贴。 

第三章资金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申报程序。各市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的企业和单位可根据购买的车辆型号、数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购置补贴申请,各市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 

第七条申报时间。每年1-6月购置的车辆,于当年7月31日前报省;每年7-12月购置的车辆,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省,购车时间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各市购置使用节能与新能源公交汽车的公交企业和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单位机构代码证; 

(二)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购置合同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四)车辆正面照片(能清晰显示车牌与运营线路); 

(五)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1); 

(六)山东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汽车示范推广信息表。 

第九条购买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应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车型必须已经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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