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草案)
山东省电力工程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草案)
为倡导山东省电力工程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公平竞争,营造和谐有序的电力工程市场秩序,争创电力企业品牌,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企业权益,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建山东省电力工程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山东省电力企业协会制定并发起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宗旨:宣传企业诚信自律理念,树立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共建山东省电力工程企业诚信自律体系。
第二条 本公约目的:推动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行业自律,营造和谐有序的电力工程市场秩序,争创电力企业品牌,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企业权益。
第三条 公约成员:全体会员单位及承认本公约并在我协会确认登记的单位即为《山东省电力工程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成员。
第四条 严格遵守电力工程行业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修、试验等)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规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信守合同,不弄虚作假,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恶性竞价、不盲目压价,维护公平竞争。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组织或参与招(投)标,不与招(投)标方合谋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
第七条 严格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不超越资质级别范围承揽工程项目,不租借或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按时做好资质延续、年度自查等工作。
第八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设备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对电力设备及安全工器具检测、校准、维护。
第九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立劳动保障和安全施工监督体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培训,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采购、不使用无牌无证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伪劣产品和材料,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须达到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不压缩合理工期,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不搞“阴阳合同”。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类人员需经过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坚决杜绝无证作业。
第十三条 倡导企业间的团结合作,不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损害同行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第十四条 节能减排,环保指标和能耗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自觉保护资源和环境,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信守服务承诺,及时反馈客户意见,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六条 禁止商业贿赂,树立“以廉洁守法为荣、以贿赂违法为耻”的良好行业风尚。
第十七条 恪守诚信公约,加强企业自律,积极开展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公约承诺的监督及协会检查。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如有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为保证本公约的执行,协会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相关政府部门报送、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电力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