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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新电能保护条例:欠费断电须提前7天通知

时间:2010-11-26作者:admin 浏览量:0

         新电能保护条例明年3月施行

  欠费断电须提前7天通知

  对欠电费的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交付电费和违约金后,要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违规放风筝,拒不改正的,个人会面临最高5000元罚款……昨天,《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通过,明年3月1日起施行。此外,记者获悉,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于明年2月中旬在济南召开。记者 孙珂 实习生 田万媛

  教唆他人偷电警方会查处

  记者注意到,《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对八种窃电行为进行了定义,像擅自接线用电,绕过电表用电,伪造或开启电表铅封,故意使电表不准或失效,为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等情形,都是窃电行为。

  其中明确规定,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偷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有此情形的,由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中规定,对于毁损、擅自改装电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如有违反规定窃电的,将被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中止供电要通知居民单位

  在新规征集、修改意见的过程中,注重了供电、用电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如新规要求,供电企业不得擅自中止供电。确需中止供电的,应事先通知用户。如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其中,《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明确要求,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7天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对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3天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1小时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

  据悉,新规中要求,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和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予以拆除、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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