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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监管办印发《山东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6-03-24作者:admin 浏览量:0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山东能源监管办印发了《山东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将对电力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重点监管和严格限制等措施。
  《规定》指出以下几类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发生较大及以上电力事故(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电力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或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般电力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发生事故瞒报、谎报,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者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阻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一年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被国务院安委会、国家能源局、省政府安委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存在其他安全生产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规定》要求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电力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要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规定》强调电力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在电力业务许可、电力市场交易、电力建设施工等方面,将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对该电力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将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电力企业信息。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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