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28号令)及《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参考标准>的通知》(资质办〔2010〕6号)等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山东电监办制订了《山东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及《山东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标准(试行)》实施和应用说明(见附件),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山东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标准(试行).xls
附件二:《山东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标准(试行)》实施和应用说明
一、《标准》的编写按照国家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参考标准》规定的原则,分别按许可证三大类别五个等级(即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一至五级)编写,申请人可以根据所申请的类别和等级选用。
二、《标准》本着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在《标准》中所规定的机具设备的型号和规范可以按照以大代小,以高代低的原则替代;对于有较高价值,且不经常使用的设备可以采用租借或租赁的方式,《标准》对此已经备注说明。
三、《标准》中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别的承装、修、试类的施工机具设备原则上可以共用,如果在相同的品种上有不同的数量要求时,以表中所列最大值计取。
四、安全工器具的配置原则与第三条规定相同,可参照执行。
五、此《标准》暂为试行,今后根据《标准》实际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再进行修订和完善。
六、本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七、本《标准》由山东电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