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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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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商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2-26作者:admin 浏览量:0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

商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和山东省政府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充分发挥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服务职能,鉴于2009年个别企业因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转嫁意识不强,未办理商业保险而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情况,经协会研究,建议各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全面加强商业保险工作,强化综合风险管理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保险工作与安全施工的良性互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业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一)政策要求

国家法律和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投保商业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二是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2006年下发的《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三是山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发布并施行的《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风险分析

电力施工企业面临的意外伤害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施工人员带电作业、高空作业及长时间作业,误上带电杆、误入带电间隔、误碰带电设备、坠落等造成人身伤害;二是施工人员在电气焊作业、使用电加热器、高强度照明灯施工过程中,由于失误操作引燃工地上的包装材料、油布、塑料、稀释剂燃料等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三是建筑物倒塌,施工机具在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倒塌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四是企业管理人员常年出差在外,乘坐交通工具而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电力施工企业的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这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三)风险转嫁

绝大多数电力施工企业虽已为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小,仅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赔偿金额有限,还需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职业能力鉴定、申请工伤待遇等多项程序办理,索赔手续繁琐,且政府监督部门将工伤事故责任与安全考核指标相关联,还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对企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职工因各种意外事故(包括因公因私)而导致身故、残疾以及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给予补偿的商业保险,保险保障范围比工伤保险更广,事故保险责任仅需保险公司一方认定即可,索赔手续简单,最高赔付金额可根据企业需要确定。因此,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将企业承受的损失合理转嫁给保险公司,以较小的投入换取较大的经济补偿,更好地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二、加强商业保险工作的要求

(一)协会建议各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加强商业保险工作,提高综合风险管理意识,主要是为帮助企业应对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使企业顺利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二)为更好地服务于各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特聘请专业保险经纪机构——山东英大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保险顾问协助开展此项工作。山东英大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有关调查数据的汇总分析、保险方案的设计、保险公司的选择、办理投保手续及协助索赔服务等工作,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专业方案,提供给企业以供选择。

(三)鉴于时间紧、范围广,英大经纪公司现阶段以填写《办理商业保险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的方式开展调查工作,请各企业认真填写,并于2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调查表以传真方式报送;已办理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须将保险单复印件以传真方式报送。

 

联系人:蔡 旭   张 斌 (山东英大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曹建东(山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

联系电话:0531—80125317、80125287、67807878   

传    真:0531—80125185

 

特此通知。

 

附:《办理商业保险情况调查表》

                        

 

                                                                    山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保险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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